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8-19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SD記憶卡 何小敏
  2012年9月,張某伙同同案人許某先後四次在白雲區同和街大陂西路某號一樓走廊的窗外,使用打火機點燃陳某晾曬於此的預防癌症毛巾、衣物,致使陳某共價值人民幣12000餘元的財物被燒毀,房子被煙熏黑,窗戶的玻璃被燒裂,窗戶外的屋檐天花板被燒塌約2平方米。案發後,張某的家屬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22000餘元。張某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許某,有立功情節。最後,張某因犯放火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
  白雲隨身碟區法院黃玉蓮法官表示,放火罪,是指故意縱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是一種嚴重的犯罪,不僅燒毀公私財物,而且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社會危害很大,所以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放火行為,即使沒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也構成本罪,只是在量刑時作為一個情節,與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有所區別。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竹北買房、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穀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張某與同案人均系白雲區南湖某語言培訓學校的學生,兩人放火的時間均在深夜或者凌晨,且是在夜宵或者上網吧後回宿舍的途中,由於第一次沒有引起火災,產生僥幸心理,自認為火勢會自動熄滅,不會真正造成火災,於是接二連三實施放火,且每次點火之後均馬上離開現場,沒有停留觀看,當然張某放火的心態只是為了好玩,未預計到嚴重的後果,但其好玩的動機已造成危害後mSATA果,其明知縱火行為會發生危害公共安全後果,仍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其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鄒宇婷
    (原標題:亂“玩火”分分鐘變“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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