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7月8日電 (記者李放、傅勇濤)被判刑十年不僅未坐一天牢,甚至還能開車、乘飛機,來往於國內多個省市……廣西陽朔縣國土局原局長石寶春瀟灑的“保外就醫”於8日發生變化:因其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離監管,嚴重違反有關規定而被收監。
  保外就醫制度,本是人性化關懷和人性化司法的體現,然而一些被判刑人員卻用權錢將其打通,成為高牆的“特權通道”,以保外就醫之名,行逍遙法外之實。
  逍遙“獄”外,服刑後還能享“特權”
  連日來,關於廣西陽朔縣國土局原局長石寶春“被判刑未坐牢”的事件引發公眾密切關註。雖然石寶春的有關病情結果核查尚未公佈,但多家門戶網站的海量跟帖,反映的是人們對事件真相的追問:前往桂林、柳州、河池,甚至飛往山東、四川等地,監外執行為啥走樣?法院、公安不知情就能推脫責任?是否真正符合監外執行規定,還是暗藏司法腐敗?
  “當前刑罰變更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突出表現在通過權力和金錢獲得減刑、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檢察院檢察長張宇說,高牆內暗藏“特權通道”,服刑後依然享受“特權”,這是部分違法犯罪人員利用金錢和權力躲避服刑的慣用伎倆。
  據最高檢有關統計,截至2014年5月底,全國檢察機關已發現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線索188件,已建議將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監執行,其中副廳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18人。同時,立案查處相關職務犯罪案件30件40人。
  近年來,一些犯罪人員利用金錢和權力,鑽法律法規的漏洞,以“保外就醫”的名義逍遙“獄”外,“一保到底”或“保而不醫”並不鮮見。
  案例顯示,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原局長王建生服刑4年,先後5次被保外就醫,他還被認為有“立功行為”,建議對其減刑9個月。廣東省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因受賄罪,被判10年刑,但就在法庭宣判當日從法院直接回家;因受賄和貪污被判刑5年的潮州市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劉益民,在不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下,同樣成功“保外”。
  海南中邦律師事務所張孝民律師說,一些貪腐官員被判刑後,往往打通監外執行環節,把“暫予監外執行”變成“不執行”,把“保外就醫”變成“救命稻草”,嚴重損害司法公平。
  審批流程存漏洞 “保外就醫”易成“法外之地”
  缺少透明公開的程序,極易使得“保外就醫”成為“法外之地”。
  例如,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服刑期間,廣東省監獄、看守所有關人員收受張海親友賄賂,利用職務便利為他在轉監、虛假立功、減刑等方面提供幫助,致使其兩次被裁定減刑共計4年1個月28天,2011年1月26日刑滿釋放後潛逃國外。
  業內人士介紹,新刑訴法出台後,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檢察機關對監獄系統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制約,但缺乏明確的實施細則,效果還有待觀察。
  “新刑訴法中的偽證罪,只懲罰在刑事訴訟中醫生出具的假鑒定,但對於在審判之後的保外就醫中的造假者,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海南省海口中院的一位法官說,“這助長了不良醫生虛假鑒定的歪風。”
  除審批流程漏洞較多,事後監督乏力,也給權力尋租和司法腐敗創造了條件。
  “在保外就醫環節,決定機關與執政機關的容易脫節。”山東省成武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吳三軍說,“在實踐中,決定機關卻很少與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聯繫,被決定保外就醫的罪犯出監後,又不主動到派出所報到,罪犯釋放後很容易脫管。”
  “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案件取保人只保不管,使保外就醫罪犯失去制約。”山東舜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潘昌新說。
  審批監督全公開,防止高牆內腐敗
  廣西陽朔縣國土局原局長石寶春“被判刑十年未坐一天牢”事件再次向人們證實:“保外就醫”已經將制度性短板暴露無遺,如何監督監管者,做好源頭管控,自然離不開相應的制度設計,並將關口前移。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審批和監督的公開透明是關鍵。”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認為,當前很多政法單位建有公開的官方網站,規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可以把有關文書放在網上公開,必將減少背後的“名堂”和“貓膩”,一些地方實施的減刑、假釋公開聽證制度探索值得推廣。
  “加大事後懲戒力度,凡是參與合謀騙取保外就醫的人員也要追究責任,加大違法犯罪的成本。”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馬懷德說,一旦發現鑒定人違法操作,嚴懲不貸。
  中央政法委3月發佈《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檢察機關啟動開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要求重點監督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類罪犯”刑罰變更執行情況,嚴查背後的司法腐敗。專家建議,只有公開透明,嚴格執法,才能應更有效地堵住制度性漏洞。
(編輯:SN064)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t77ttxdvj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