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新的《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立法背景、主要內容等。
  紅網長沙3月28日訊(記者 劉玉先)新的《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將於4月1日起施行。昨天,湖南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新辦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內容等。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黨組成員、副主任唐世月發佈新聞,省政府新聞辦新聞發佈處處長姚偉紅主持發佈會。
  新的《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共7章40條,與原《辦法》比較,新《辦法》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範圍,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均應參加工傷保險。
  “由於《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認定採用列舉的方法,在具體案件的認識和把握上,容易出現不同的理解,以致出現相同情況但認定結果大相徑庭的問題,從而導致行政爭議的發生。”唐世月介紹,新《辦法》將有效解決這一問題,新《辦法》規定,湖南社保行政部門將選擇工傷認定典型案例經省政府審查審定後發佈。社保行政部門處理相同的工傷認定事務,除法律依據和客觀情況變化外,應當參照已經發佈的典型案例。
  唐世月表示,工傷認定案例指導制度充分體現了“法治湖南”的特色,將有效提高工傷認定質量,減少工傷認定行政爭議。
  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企業乃至不同時期,發生工傷的風險程度都是不同的。為最大限度發揮工傷保險互助共濟的作用,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有效救治,《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現省級統籌。但由於客觀原因,湖南目前還只能實行省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兩級統籌。
  “在這種情況下,為重點解決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地區工傷保險基金可能不足支付的問題,就有必要適當提高工傷保險儲備金集中比例。”唐世月介紹,新《辦法》規定在省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兩級統籌下,統籌地區按照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徵繳總額的10%提取儲備金,自留部分由原來的7%改為5%,向省上交由3%調整為5%。   (原標題:湖南“新工傷保險條例”4月施行 減少工傷認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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